1950年1月14日完成设立登记。本公司于1948年前台湾省专卖局开放民营改组为「台湾火柴股份有限公司」,1965年更名为「台湾火柴木业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复更名为「台火股份有限公司」,至1998年为配合多角化营运目标,再更名为「台火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2月因合建分屋开立发票时点延迟,而经台北市税捐稽徵处以短漏开统一发票并漏报销售额为由,处以2.78百万之罚锾,但因本公司已于11月4日自动补报补缴,故对上项处分申请复查后,经台北市税捐稽徵处复查决定书仍维持原处分,本公司已于1999年4月16日提起诉愿,经财政部2001年10月诉愿决定书驳回,本公司复于12月10日提起行政讼诉。2001年12月27日与华开租赁(股)公司签订附买回之股权转让协议书及于2002年4月24日另订之补充协议书,出售永利证券公司股票,依该合约书及补充协议书之买回条款,承诺自补充协议书签定日一年内若永利证券公司未能并入中华开发金融控股公司,华开租赁(股)公司有权提出卖回之请求。2002年1月31日与开发国际投资(股)公司签订附买回股权转让协议书,议定出售永利证券公司股票并承诺一年内若永利证券公司未能并入中华开发金融控股公司,开发国际投资(股)公司有权提出卖回之请求,开发国际投资(股)公司因上述附买回条件成立,主动要求本公司买回原出售之永利证券公司股票,2003年3月12日另与开发国际投资(股)公司订立原股权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书,言明暂以永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移转给开发国际投资(股)公司以抵偿应买回股票之部份价金,并承诺履行原协议书所载之买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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